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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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信息公开“无理拒绝”,律师复议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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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张氏父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胡晓伟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城乡规划局海港区分局

  【案号】秦规复决字【2017】第1号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某村拥有宅基房,后因房屋所在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由于相关政府部门未出示合法的拆迁文件,且给予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虽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鉴于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氏父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的权利,随后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最终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和胡晓伟律师。

  【维权经过】

  一、 申请信息公开,启动法律调查程序以全面了解案情、取证。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结合本案处于的征收阶段和具体情况制定出一套缜密的维权方案后,便指导当事人有条不紊的展开了法律程序。

  首先,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张氏父子于2017年8月3日向市城乡规划局海港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上拟建设项目的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申报材料等文件,被申请人遂向当事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最后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反馈:“其已与申请人沟通且当事人已经口头表示撤回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8月22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再答复石门寨镇某村某号所在地块相关规划政府信息的告知书》,但是并未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证据。

  二、针对该不再答复的行政行为,向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可知,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收到申请人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其他机关毫无证据的转述即认定申请人撤回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作出不再答复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于情于法于理均不当,故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向市规划局提起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不再答复告知书违法。

  【初步胜利】

  市规划局综合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认为市规划局海港区分局作出的该不再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再答复石门寨镇某村某号所在地块相关规划政府信息的告知书》违法;

  (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拆迁律师说法】

  正是本案当事人与自己律师的相互信任和密切配合才取得“万里长征第一步维权的胜利”,“为其艰难,方显勇毅”,相信在接下来的拆迁维权中,虽艰难,但是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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