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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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区政府违法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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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的居民,在该地区拥有房屋一套。由于当地政府开展道路改扩建工程,李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然而,在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中,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条件过低,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随着工程期限的一天天临近,为了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竟然铤而走险,在既未与李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又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违法强拆手续的情况下,公然组织工作人员和防爆警察于2013年 10月14日将李先生的上述房屋违法强拆。面对如此强势的区政府,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李先生感到十分无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拆迁维权,遂联系了为“南宁9•28违法强拆事件”提供法律援助并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在“南宁9•28违法强拆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库建辉、葛容两位拆迁律师具体承办该起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负责全权处理李先生的拆迁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维权第一辑:复议区政府违法强拆行为

  介入本案后,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拆迁维权方案。

  针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两位拆迁律师第一时间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李先生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复议至南宁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而强拆李先生的房屋,违法事实十分明显,对于本次行政复议,无论是李先生或是两位律师,均是信心满满。不过,按照京平拆迁律师的经验,即便是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相应的维权程序一般也不会一帆风顺。果然,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后,犹如石沉大海,始终没有任何回音。

  拆迁律师维权第二辑:起诉市政府复议不作为行为

  针对市政府迟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在法定复议期限过后,京平拆迁律师随即帮助李先生将市政府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市政府辩称李先生申请复议的事项存在法定的中止情形,理由是李先生在本次拆迁中提起的另一项诉讼正在审理中。

  然而,由于市政府从未向李先生告知复议中止,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政府未向李先生告知复议中止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维权第三辑:正义姗姗而来,区政府违法强拆被确认违法

  经过法院判决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后,市政府对于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再也不敢怠慢,在中止情形消失后,随即恢复了对区政府违法强拆一案的复议审理。

  不过,即便到了这个时候,区政府也仍然极力推脱。复议过程中,区政府辩称李先生的房屋系开发商拆除,自己并非拆除李先生房屋的主体;而开发商则随即承认是其将李先生的房屋强拆。

  对于区政府和开发商的一唱一和,京平拆迁律师早已有所预料。两位拆迁律师指导李先生向市政府提交了《南宁日报》关于本次拆迁的新闻报道,以印证区政府的的确确是本次拆迁的实施主体;更为重要的是,在复议过程中,我方获取到另一个具有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该地块与李先生同一天遭遇违法强拆的另一名拆迁户向法院起诉后,判决结果已经证明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的事实。

  面对如山的铁证,2015年7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南府复议[201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强拆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胜诉

 

  【拆迁律师说法】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违法强拆,但是在巨大的利益纠葛中,许多地方政府仍然铤而走险,明知违法而依然违法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在拆迁协商过程中,拆迁双方的地位原本就不甚平等,而面对房屋已经被拆除这一事实,拆迁户在谈判中的地位更是一落千丈,通过自力救济基本上难以争取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不过,对于违法事实明显的违法强拆,法律仍然为拆迁户提供了充足有效的救济途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加以利用。现实中,许多拆迁户由于法律意识不足,在遭遇违法强拆后,一味地四处上访,有的甚至错过了法律维权的时机,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有的拆迁户则自己启动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实务经验匮乏,往往也难以对违法强拆行为进行精准有效的打击,并且一旦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普通老百姓很可能就不知道如何应对。

  例如,本案中李先生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然而市政府迟迟不作出复议决定,如果是自力维权的拆迁户,可能因此就放弃这一程序;而在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的这起案件中,京平拆迁律师则能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维权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应对策略,真正做到“见招拆招”,成功将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确认违法,从而为下一步的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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