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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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无公开内容”不等于“无需公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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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基本案情】

  当事人郑先生(化名)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某处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用于出租和经营,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使当事人的房屋面临被征收。但是,拆迁办直到上门测量也没有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且交通便利,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要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当事人根本就不想搬迁,按照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当事人是万万接受不了的。后来,当事人在网上看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浏览了众多案例后,深感征收中的学问大了,自己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郑先生即刻放下手中的事情,订了机票,赶赴北京。一番咨询之后郑先生更加坚定了依法维权的决心,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精彩回放】

  本案由所内儒雅翩翩的资深主办程东胜律师和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曹星律师、李霞律师三位悍将共同负责。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三位拆迁律师立刻讨论决定了最佳的维权方案。首先,律师启动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程序,意在对当地征收部门进行征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调查。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通过邮寄方式向乌兰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公开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文件。乌兰浩特市规划局于2014年12月3日就收到公开申请材料,然而,直至2015年2月都未作出任何答复。基于上述事实,代理拆迁律师认为乌兰浩特市规划局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于2015年2月3日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了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复议机关的受理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要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预料之中的辩解理由浮出了水面,乌兰浩特市规划局给出答辩意见: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在乌兰浩特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居住用地,但该地块尚无具体建设项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无需要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还附上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9日送给申请人的答复,让人不解的是既然乌兰浩特市规划局认为无需答复,又何必在被行政复议之后补交一份答卷呢,这显然是自知理亏想亡羊补牢,可惜这并没有改变复议机关的审理结果。复议机关依然认定乌兰浩特市规划局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其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意义】

  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只是拆迁律师制定的维权计划之一,旨在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信息公开的结果来启动下一步的维权程序。但是公开机关出于隐瞒相关手续存在违法的目的,使很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不会顺利得到当事人想要的答案,总是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设置重重障碍,这时候就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了,针对不同的情况要作出不同的应对,才能取得很好的调查效果。本案中,乌兰浩特市规划局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无需要公开的信息,其实就说明了当事人所申请的信息是不存在的,这其实正是当事人所需要明确的内容,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很可能就会成为重要的证据使用,而乌兰浩特市规划局企图以消极不的不回答来掩盖这一事实,可惜被经验丰富的代理拆迁律师一眼识破,在律师的追责程序下验证了“没有需要公开的信息”并不等于“无需公开”,法律赋予相关部门的公开职责是神圣而不可推卸的,相关部门理应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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