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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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二十户老百姓权益的的回归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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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案前】

  去年,新的《拆迁管理条例》终结了长期以来一直被地方政府奉为至宝的“行政强制拆迁”,中央也三令五申,严禁地方政府对群众的合法房产实施行政违法强拆,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强制拆迁。《条例》的颁行,对地方的暴力拆迁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于是拆迁走上了所谓“合法暴力拆迁”的道路。一纸不关乎法律的《拆迁许可证》,成了暴力拆迁堂而皇之的通行证。明明是印着大红公章的《拆迁许可证》,拆迁户依赖政府公信力与威慑力,不明不白的把自己的地盘拱手相让。 浙江省温州偏处东南一隅,地处浙闽交界地带,三面环山,一面靠海,气候温和湿润,是适合居住的极佳城市之一。正是这绝佳居住环境,成当地老百姓迁居的祸端。由于别墅项目的建设,李然(化名)等上百户的居民被推上了迁居的风口浪尖。老百姓始终是明事理的老百姓,倘若是为公益项目或是为了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做出牺牲,善良的老百姓是绝无二话的,亦或是为了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的商业项目建设作出让步也是可接受的。但为了商业项目的建设失去家又失掉原来的生活水平是拆迁户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与当地生活水平严重不符的拆迁补偿使得李然等二十户居民不得不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办案实录】

  开篇:火车变身临时会议室进行工作部署

  被拆迁群众利益无小事,更何况是二十多户权益的诉求,这让整个拆迁律师团队丝毫不敢懈怠,马不停蹄的赶往浙江。根据前期收到的部分案件相关材料,律师们已经掌握了有关拆迁情况的大概。于是团队决定在火车上召开临时会议,对案件进行梳理和研究。保住被拆迁房屋是维权的前提和关键,据此在律师们出发之前已向温州市政府发出了一封《律师函》,其中鲜明的表达了律师观点:一旦出现拆迁户利益受损的情况,拆迁户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律师希望积极促成拆迁办和拆迁户的和谐磋商局面,以达到利益共赢。律师们相信这封《律师函》将有效的阻止拆迁的步伐。但是进一步维权的突破口还是和往常一样是对市政府发给临时拆迁指挥部的《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核实,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双管齐下验证《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同时针对温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接着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建设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系列与项目相关等文件申请相关政府予以信息公开。此外,律师们在会上还提到如何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如何更恰当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经验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如何解决也做了相应的工作部署。

  中篇:以无为至有为

  专业团队一行到达美丽的温州市,对于尽收眼底的美景,律师们全然没有欣赏的心情。他们急拆迁户之所急。通过对拆迁现场的考察,大家不免松了一口气。律师们之前向市政府发出的《律师函》还是起到了阻止违法强拆的作用。接下来律师们还是按组分配,复议诉讼组一行向市政府提出针对《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针对市政府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与此同时,律师们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全方位的工作:向市发改委、省发改委提出书面公开别墅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信息;向市国土局、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的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红线图等信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一系列举措,已然打乱了拆迁办的计划,拖住了拆迁办的拆迁步伐。接下来律师们停止了一切工作,静等有关部门对各种复议、诉讼和申请的反馈。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使律师们形成的一套以“无为至有为”的办案思路屡试不爽。

  下篇: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但坏消息接连传来,市政府对有关《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诉讼作出维持的判决,针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的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也不约而同的作出维持原文件决定的回复。这让以李然为代表的二十多户拆迁户彻底失去了信心。难道这就是最终的宿命?难道专业律师针对此案也是无计可施?律师们一边给拆迁户以积极的鼓励,一边积极寻求该案的其他解决途径。首先,针对《拆迁许可证》的审理结果提出上诉,并且在律师的力争下将本案移交到其他辖区的法院审理,为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针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实体和程序的严重违法将颁证机关温州市规划局告到了法院。当种种法律程序进行到位以后,律师们心里清楚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推翻整个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在掌握了主动权后,拆迁户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已然如探囊取物般。在法院一再延期审理的空当儿,拆迁办再也按耐不住了。主动找到拆迁户请求对拆迁补偿进行协商解决。最终李然等二十户居民拿到了超出预期5倍的拆迁补偿数额。俗话说:当上帝对我们关上了所有的门,还会给我们留一扇窗。在拆迁维权的过程中,只要有些许的光亮,我们就要突破阴霾,争取最大的阳光。

  【拆迁律师说法】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公布:宪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律师认为:权利是相对的,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也是如此。为了正确处理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而不能是出于商业利益需要或是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需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为了防止滥用这种手段,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在私有财产因征地拆迁等公益项目或者商业项目受到损害时,拆迁户的利益争取是有强大的法律依据作支撑的。拆迁户只有适时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法律为支撑,依靠律师的专业水平,必然能争取到最大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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