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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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再牛的行政部门也得依法办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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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看市发改委如何在复议决定下“现回原形”

    【案情简介】:

    丛女士在辽宁省昌图县文化大街中国石油加油站东侧紧挨着不远拥有一处房屋。2011年的年初,丛女士的房子所在的地段开始征地拆迁。和中国成千上万的拆迁户一样,丛女士很配合政府的工作,能够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是每一个拆迁户的愿望也是他们的权利。可是渐渐地,丛女士发现自己能得到的补偿少的可怜,考虑到今后的生活,丛女士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没过几日,令丛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那简直就像一个噩梦,至今回想起那一幕,丛女士仍痛彻心扉。2011年3月29日,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来到了丛女士的家,几十人冲进来二话不说就把人架出去,屋内所有的物品都没有来得及搬,随后他们就用挖土机开始拆除房子,丛女士无论说什么都没人理会她,这帮人也拒绝出示任何文件,显然他们只有一个目的——拆了房子,丛女士只好拼了命跑过去站在墙下,才使机器停止了作业,可是,此时的房子已经被拆掉了一半。怒不可遏的丛女士发誓一定要讨回个公道,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啊,怎么能这样的不讲道理,对人民怎么能这样的残暴。于是,她在网上疯狂地找律师咨询,经过多番比较,最后选择了在拆迁领域以专业著称的赵健律师团队。

  【办案掠影】:

  赵健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派出两位经验丰富的老将——库建辉律师和谷美玲律师具体负责此案。两位律师与当事人一番详谈后,立刻开始整理思路,为当事人量身定制办案计划。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两位律师首先展开了一番法律调查,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建设项目立项方面的调查。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迅速向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当事人等啊等啊等啊等,这申请书一去就石沉大海,没有了任何回音。当事人感叹发改委就是牛啊,执掌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大策的第一部门,根本不把咱这个小百姓的事放在眼里啊,两位律师淡定地笑了笑,这似乎早已在他们的预料之中了。十五个工作日已满,两位律师即刻让当事人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向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谁知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竟然对上级主管部门送去的文件视而不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交书面答复,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从始至终带着那股牛气。2013年12月6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正所谓一山更比一山高,省发改委的复议决定书即是一面“照妖镜”,任凭市发改委再牛,恐怕也不得不“现回原形”了。法律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制定的,人民政府也是为人民办事,政府的一个小小部门,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那还谈什么人民当家做主,还说什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啊。

  【拆迁律师说法】: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民主法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成熟。它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规范了申请公开的法定途径,保护了公民知情权的顺利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依职权公开,另一种是依申请公开。依职权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部分的公开信息没有明确范围,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有关的,都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对于拆迁户而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拆迁维权手段。正确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得详细的征拆政府信息,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征地规划,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有效的拦截拆迁办的违法行为。而大多数公民,也许知道法律存在,但未必知道这部法律存在,所以,在身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征收程序强硬操作,地方政府装糊涂睁一眼闭一眼的复杂环境中,请拆迁律师介入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真正的保护,和政府打官司不是目的,借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合理运作,达到自己获取合理补偿的效果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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