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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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一锤定音,信息公开得偿所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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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白英一家在河北邢台市桥东区街道上开有一个食品厂,由于其善于经营,生意一向红火,收入比较不错。2012年白英收到一份通知,说他的食品厂要拆迁,要求其准备搬迁事宜。对于拆迁,白英本无可厚非,可令他有意见的是,拆迁补偿低的极不合理,根本不顾虑食品厂的损失。食品厂是白某一点一滴,日积月累积累下来的家业,就被这么少一笔钱打发了,白英及其家人是坚决不同意。

  二、法律调查,信息答复“掩耳盗铃”

  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接手此案后,决定由库建辉律师负责此案。库律师同委托人详谈后,随即展开法律调查工作,以求获得拆迁活动的第一手详细资料。谁知,律师团向邢台市桥东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后,收到的答复却令人啼笑皆非,答复称申请的有关房屋拆迁的信息并非本机关所有,因而无法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邢台市桥东区政府作为拆迁活动的负责机关,却宣称自己并无拆迁活动的信息,这不是典型的“掩耳盗铃”吗?

  三、行政复议,违法答复被撤销

  面对如此明显违法的答复,拆迁律师团立即向邢台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其违法,邢台市桥东区政府又再一次答非所问,称已经向白英的母亲送达了一部分文件。事实是这些文件内容并不是白英申请公开的内容,显然是东拉西扯,企图蒙混过关。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邢台市桥东区政府对属于自己机关的信息百般推脱不公开,已明显违反了上述法条。

  结果毋庸置疑,邢台市桥东区政府的答复终被确认为违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律师团终于得偿所愿,要到拆迁的第一手信息,为维权之路打开铺垫。

  四、案后结语

  《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赋予了公民对政府工作信息的知情权,为保障公民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又设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收到公开申请,应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在在征收拆迁中,拆迁户对相关信息的知悉,即有利于拆迁双方的协商沟通,缓解拆迁矛盾,也有利于及时制止政府的违法行为,维护拆迁户权益,政府更应积极、充分的履行公开义务。

  可是,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出于“某些原因”,置公开义务于不顾,或半遮半掩,“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公开部分信息;或迟延履行,信息公开一拖再拖;或弄虚作假,将皮球踢给其它单位。孰不知《信息公开条例》已对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和不予公开的理由做了明确规定。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以此为根据,最终得偿所愿,得到需要的信息,为进一步维权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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